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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统计工作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九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统计资料常态化分析研判机制,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综合运用多种统计分析方法,定期对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处置、应急资源及其他应急管理统计数据进行汇总分析、趋势研判,形成统计分析报告,为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提供决策支撑。

第二十条

应急管理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予以公开。应急管理部通过门户网站、统计公报、统计年鉴等途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统计资料,未经审定的统计资料不得对外公布。

第二十一条

应急管理部制定年度统计数据公布计划和主要统计信息公布日程表,提前向社会公告全年数据公布的具体内容、时间和渠道,保障社会公众能够方便及时获取数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原计划公布的,应当提前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强化统计资料管理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推进电子化管理,确保数据资源的规范管理和安全使用。

第二十三条

统计调查中取得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原始资料,应当至少保存2年。汇总性统计资料应当至少保存10年,重要的汇总性统计资料应当永久保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统计人员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对应急管理统计调查中知悉的涉及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保密有关规定,做好保密管理工作;对应急管理统计调查中知悉的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章统计数据的核查和修正

第二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统计归口管理司局负责统筹组织应急管理统计数据核查,应急管理部相关统计业务司局负责本业务领域统计数据核查,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通报,并督促有关地方限期整改。

第二十六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与同级政府有关部门的统计信息比对核查机制,完善跨区域应急管理部门信息互通共享机制,依法依规及时共享灾害事故等应急管理统计信息。比对核查查实的统计信息,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统计上报。